商鞅变法为何能持续数代不是新创了变革举措
2023/9/17 来源:不详《史记·太史公自序》有云:“李耳无为自化,清净自正;韩非揣事情,循势理。作《老子韩非列传第三》。”老子是道家代表人物,韩非是法家代表人物;道、法两家在学术上有着云泥之别,为什么太史公会将老子与韩非放在同一列传中?
对此,《史记·索隐》也颇为不解:“右二人教迹全乖,不宜同传,先贤已有成说,今则不可依循。宜令老子、尹喜、庄周同为传,其韩非可居《商君传》末。”
不过,太史公将老子、韩非放入同传,也并非完全没有根据。因为韩非本人也承认,其学术思想源于老子。为此,韩非在书中还特意写下“解老”与“喻老”两篇,来阐述自己对老子思想的理解。《太史公自序》称“韩非揣度事物情理,遵循时势和道理”,确实有老子顺势而为、以道为本的意思。或许,韩非自己也真这么认为:所谓的“变法”,都必须顺势而为;变革需要去除的东西,都极大妨碍了事务的自然发展趋势,“变法”不过是让事务发展再次回归自然。
然而,法家的共同点是变革、不因循守旧,与道家“无为而治、道法自然”的理念再怎么说都相去甚远。所以,清人钱大昕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申、韩之学,皆自谓本于老子,而实失老氏之旨。”因此,后人多将管仲、商鞅、申不害、韩非等人归入法家,不会将他们与道家混为一谈。
可春秋百家争鸣,所谓“百家”不过是后人人为划分;实际上各学术流派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比如,荀子也主张法治,可如今一般都将他归为儒家;又比如李悝,虽然都称其为法家,可他却师从儒家;墨子旗帜鲜明地反对儒者的“命定论”,可持“命定论”的在今天大多归入道家;……。所以,对法家人物而言,虽然管仲、商鞅、申不害、韩非等等都归入法家,那他们的理念就果真完全一致吗?
未必如此。
至少商鞅就与其他的法家在理念上存在着巨大差异……。
商鞅变法,从《垦草令》开始,持续了十余年,经历了两次重大变革。首次变法发生在公元前年,主要在四个领域:一是建立起基层什伍组织以及治安联保制度;二是建立奖励耕战的制度;三是强制民众分家析户,建立起小型个体家庭组成的社会;四是将山泽资源国有化等等。第二次变法发生在公元前年,在三个领域进行了变革:一是进一步推广县制,将小乡邑合并成县,共三十一县;二是废井田、开阡陌;三是统一度量衡。
以事后诸葛亮的看法,商鞅在任何一个领域的变法,都不是他的新创举措。基层什伍及治安联保制度,很可能是由管仲首创;鼓励耕战、改革宗法制,晋、齐、魏、楚等等国家都曾实施过;废井田、开阡陌,土地私有化转型,李悝改革之后魏国早已推广;县制改革,早在春秋时楚国就已实施;山泽资源国有专营,最早源于周厉王,由管仲加以发扬光大;……。
然而,这些变革举措,虽然别的国家早已实行,却往往难以持续:虽然列国都强调耕战以立国、防止宗族干政,可到了战国晚期,齐、楚、魏、韩、赵等等国的宗族势力依然强大,左右了这些国家的政局;最早实施土地私有化政策的三晋,到了战国晚期失土贫民越来越多、贫富差距急剧拉大;推行县制后的三晋与楚,分封的宗族势力依然频繁活跃在政坛之上;……。
丛林法则时代为了生存,列国都曾积极变法;可唯有秦国变法最为成功,变法效果持续了数代人,这却是为何?
以此而言,商鞅变法定然有不同于列国变法之处,才能让秦国产生了与众不同的变化,最终吞并了六国!
综合看来,商鞅变法最为独特之处在于,虽然变法举措都是参考过往历史上的多次变革,但为了确保变法举措落到实处,都将其法制化、制度化了。
鼓励耕战与改革宗法制,在列国变法中都是重点领域。但从效果来看,除了秦国外,其他国家都无法取得长期成功。
魏文侯在世时,曾向李克(或即李悝)咨询魏成与翟黄谁能担任相国。翟璜是魏国大夫,曾多次向魏文侯推荐人才;魏成是魏文侯的弟弟,是魏国宗室中的杰出人才。李克并没有没有直接回答,但隐隐约约推荐了魏成。
事后翟璜偶遇李克,关切地问道:“听说国君召先生询问相国人选,最后是定了谁?”
李克回答是魏成。
翟璜顿时脸色大变,怒气冲冲地质问道:“耳闻目睹之下,我哪里不如魏成?西河郡守吴起,是我推荐;国君忧心邺郡,我又推荐了西门豹;国君想伐中山,我推荐了乐羊;攻拔中山后,无人驻守,我推荐了先生您;国君儿子没有太傅,我推荐了屈侯鲋。我哪里不如魏成!”
李克不动声色,冷静地回答:“您怎么比得上魏成呢?魏成食禄千钟,十分之九用于外交,十分之一自用,所以召来了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这三人,国君都以师礼相待;而您所进的五人,国君都以臣子相待。您怎么比得上魏成?”
听到这,翟璜局促不安起来,向李克拜了两拜后说:“我翟璜是粗鄙之人,口不择言,希望从此成为您的弟子!”
在翟璜争相之后,魏武侯时期又出现了吴起争相的事件。翟璜与吴起,都是颇具才干的贤士,也曾为魏国立下了大功。贤士频繁当众争官,这说明魏国人才的晋升途径并不明确,并没有形成制度。有大功却看不到晋升的希望,人才还怎么愿意留在魏国?
鉴于魏国的不足,为吸引人才,商鞅变法时就制定了鼓励农战的法律。他还制定推出了二十个爵位等级,任何人有了相应的战功,就能得到相应的爵位和赏赐。“翟璜”“吴起”们只管立功,法律上已经明确了他们的晋升通道!而如果没有战功,即便是贵为宗族,都“不得为属籍”!
将底层民众的晋升通道法制化、制度化,实际就是对宗法制较为彻底的变革。因此,秦国底层民众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史称“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
此外,在推进县制改革时,商鞅还采取了一些政治手段。
县制改革,最早由楚武王创建,之后逐渐被列国所沿用。但楚武王创建县制时受到分封制影响,对于县尹的权力并没有特殊限制。除了县尹任免权力由公室把控外,县尹几乎继承了分封制封君的一切权力。也就是说,县尹掌控着本县政治、军事、经济等等一切大权,俨然就是一位小国国君。此后列国的县制(或郡县制)基本都全盘照抄,没有作出丝毫变革。
可商鞅却意识到了楚国县制的弊端,开始有意识尝试剥离郡县的行政权与军事权。在确定不同爵位的赏赐等级时,商鞅首创出“税邑”的概念:当秦人爵位达到五大夫级别,就能获得三百户的“税邑”。所谓“税邑”,就赏赐当地的税收;被赏赐者除了能享受地税外,并不享有此邑的管辖权。由此可见,为避免郡县对中央集权构成威胁,商鞅再对县制进行了一次关键性变革,并为后世郡县制打了坚实基础。
除此之外,商鞅还进一步推广了县制。
周时乡遂制度下,“乡”是城镇人口聚集的繁华地带,“遂”则是荒郊野外的人烟稀少之地。旧时管理制度下,因为遂地人烟稀少,往往采取了更为松散的管理模式,由此导致了乡人(士人、国人)与遂人(庶人、野人)在政治身份上的巨大差异。为提升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商鞅宣布“而集小乡邑聚为县”,将所谓“遂”也纳入了县,将传统的乡遂二元化管理模式完全统一起来。这意味着,庶人与士人一样可以参军入伍,当然庶人所享受的政治权利也与士人完全相同了。
最早对乡遂制度进行改革的是晋人,但商鞅在改革县制时能想到晋国的“作爰田”“作州兵”,足以证明他胸有丘壑。
不仅仅如此,商鞅在落实改革举措时还往往夹杂着种种经济手段。
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商鞅不惜以提高家庭赋税的措施来强迫底层民众分家析户;为抑制商业发展,对商人课以重税;山泽资源国有专营,一方面是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也是驱使那些猎人、渔民、药农、及贩卖山泽资源的商人等等都不能再“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只能去务农……。
一句话,任何事务如果不利于农、战,商鞅都要通过政治、经济以及法律手段加以限制和阻止,完全不顾这些事务是否合理,或者民众是否会反对。在推行变法的过程中,商鞅自恃“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的理念,所以大势宣扬“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
商鞅这种理念,与当时显学儒、道、墨都不同,更是与道家“无为而治,道法自然”的理念背道而驰。
或许,这才是商鞅与韩非、申不害等等列国法家的根本不同之处。
单就韩非而言,虽然在依法治国、反对宗法制等等领域与商鞅观点完全一样,但韩非却更加强调国君的法治决心和治理手段,声称“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所谓“抱法”,就是让国君坚定依法治国;“处势”,就是让国君稳居权势高位,以此而御下。但同时韩非也强调,这种方法仅适合于那些资质平庸的国君。如果遇上千古一遇的自然大势,尧舜桀纣出现都难以改变大局。(《韩非子·难势》)韩非所说的“自然大势”,就源于老庄之道。对“自然大势”的敬畏意味着,以韩非、申不害为代表的列国法家,往往深受儒、道思想影响,不愿或不敢推动彻底变革,导致他们所主持的变法在持续一两代人后就再也难以为继了。
相比于他国变法者,商鞅没有任何思想的羁绊,只要有利于改变现状,他就会采取一切手段将其落实到位。所以,秦国变法之所以能持续数代,并不是商鞅新创了变法举措,而是因商鞅变法理念与众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