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了高利放贷,该收手了陇

2023/9/25 来源:不详

导读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乱象丛生,毒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无抵押,无担保,放款快”“有车即可借款,0手续费到账快”……借贷标语看似美好,背后却是套路满满。

“禁止高利放贷”写进民法典,敲响民间非法高利放贷的“丧钟”。6月9日,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尹小立,就此进行解读。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湖南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民二庭庭长尹小立

民法典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相关案例:民间借贷纠纷多高息法律不保护

被告史某经唐某介绍于年3月29日向原告龙某借款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5%。唐某作为在场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史某向原告龙某支付两个月的利息后未再支付任何本息。新田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龙某与被告史某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5%,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未支付部分的利息,本院在年利率24%以内予以支持。

姜某自年起利用其资本高利贷借款给他人,借款月息3%至10%不等。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时,姜某组织他人采取兹扰、非法拘禁等方式追讨高利贷借款本息,在追讨高利贷的过程中部分人员采取了非法拘禁的犯罪手段,构成了犯罪。姜某自年以来以放高利贷为日常业务活动,且都是放给不特定的人群,其放高利贷具有反复性、经常性。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姜某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并收取高额利息,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故姜某与他人的借贷关系无效。他人应偿还的利息仅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法官解读:规范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

“民法典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对苦于高利贷久矣的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可谓正当其时。既规范了借贷行为,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震慑了职业放贷人,减少了民间高利放贷乱象,维护了社会金融秩序稳定。”尹小立分析说,这是国家首次从民商事基本法层面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体现了严厉打击高利贷的决心。

尹小立指出,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最高年息不能超过24%,将年利率24%—36%的利息定为自然债务,将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认定为无效约定。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利贷的蔓延势头。但是,近年来,高利贷呈死灰复燃之势,并引发暴力催债、非法拘禁等恶性案件。一些消费金融行业的小贷公司和助贷平台发放或变相发放年利率超过36%贷款。

“高利放贷,该收手了。民法典的出台将有效遏制这些乱象,促使金融助贷平台规范开展业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人们将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尹小立表示,将借款利率限制在国家规定的正常水平,有助于减少非法放贷犯罪活动,降低当事人为追逐高利息铤而走险从事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的可能,同时也能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尹小立同时指出,民法典对借贷行为的规范,较好地兼顾了各类放贷主体的合法诉求。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人民法院将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保护的利息范围,规范民间金融活动。自然人之间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更加侧重于保护债务人。

作者:何金燕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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