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黑榜丨成县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第二
2022/6/16 来源:不详医院订阅哦!
成县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
()第1号
下列被执行人周羽宽等29人(详见附表)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决定,在履行相关案件债务前,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对自然人的限制
1、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得旅游、度假;
7、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不得进行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限制
1、限制其抵押、转让、赠送他人财产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2、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公款外出旅游或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限制其使用轿车、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消费;
4、限制其单位年度分红;
5、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请相关协助单位自觉协助执行本限制高消费令,若在本公告发出之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
欢迎社会公众对前述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进行举报,举报-。
附:成县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第二批)
成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成县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第二批)
自然人
1、被执行人周羽宽,男,身份证号,住成县世荣矿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周羽宽在年8月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拖欠申请执行人的材料款元。周羽宽至今拒不履行。
2、被执行人李彦,男,住成县沙坝镇桦树村观音场社。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由李彦支付申请执行人赊欠柴油折价款元。李彦至今拒不履行。
3、被执行人何永,男,身份证号,住黄陈镇苇子沟村安房梁社。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由何永支付申请执行人赊欠材料款折价款元。何永至今拒不履行。
4、被执行人尹雷军,男,身份证号,住成县南街安置楼小席美容院。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处,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尹雷军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共计.5元。尹雷军至今拒不履行。
5、被执行人张爱平,男,身份证号622624310,住成县城关镇同谷超市后面。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处,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冯林录、张爱平、杨早德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元,三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张爱平至今拒不履行。
6、被执行人冯林录,男,身份证号622621606,住武都区安化镇小湾村。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处,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冯林录、张爱平、杨早德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元,三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冯林录至今拒不履行。
7、被执行人杨早德,男,身份证号622621708,住成县城关镇东大街林业宾馆院内。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处,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冯林录、张爱平、杨早德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元,三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杨早德至今拒不履行。
8、被执行人镡富朋,男,身份证号,住成县鸡峰镇曹庄村老毛湾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镡富朋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元。镡富朋至今拒不履行。
9、被执行人强建辉(又名强忠平),男,身份证号622604,住成县抛沙镇转湾村二社。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强建辉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赔偿医药费等共计.50元,减去已付药费元,实际应付.5元。强建辉至今拒不履行。
10、被执行人潘召学,男,身份证号,住成县东河水湾一号楼一单元18楼。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潘召学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万元。潘召学至今拒不履行。
11、被执行人武永春,男,身份证号622604,住成县城关镇武家巷。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陇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武永春返还申请执行人代理费元。武永春至今拒不履行。
12、被执行人谢岳,男,身份证号622624802,住成县城关镇同谷北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由谢岳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元。谢岳至今拒不履行。
13、被执行人李旭立,男,身份证号,户籍地成县鸡峰镇树林村,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因犯故意伤害罪,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北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李旭立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3元,扣除已垫付元,余款.83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李旭立至今拒不履行。
14、被执行人任园园,男,身份证号,住成县抛沙镇任湾村。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徽县人民法院()徽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由袁尕花、罗彩文、任园园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财物损失元,三人互负连带责任。后给付元,余款元,任园园至今拒不履行。
15、被执行人袁尕花,女,身份证号6205,住成县抛沙镇任湾村。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徽县人民法院()徽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由袁尕花、罗彩文、任园园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财物损失元,三人互负连带责任。后给付元,余款元,袁尕花至今拒不履行。
16、被执行人罗彩文,女,身份证号,住成县抛沙镇任湾村。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徽县人民法院()徽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由袁尕花、罗彩文、任园园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财物损失元,三人互负连带责任。后给付元,余款元,罗彩文至今拒不履行。
17、被执行人毕云飞,男,身份证号X,住成县城关镇李武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毕云飞给付申请执行人元(借款本金元,劳动工资元)。毕云飞至今拒不履行。
18、被执行人王罗燕,女,身份证号码,住成县索池乡花泉村旧庄社号。因离婚纠纷一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陇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由王罗燕自年1月起每月承担婚生女抚养费.00元,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后给付元,余款元,王罗燕至今拒绝履行。
19、被执行人纳晓龙,男,身份证号X,住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纳晓龙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元,并按月利率9‰的标准从年7月30日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杨国琪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纳晓龙至今拒不履行。
20、被执行人王忠才(又名王新满),男,身份证号,住成县城关镇北大街。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要求其限期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王忠才至今拒不履行。
21、被执行人曹俊鹏,男,身份证号码6226247118,住成县城关镇东大街盘旋路家属楼。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要求其限期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曹俊鹏至今拒不履行。
22、被执行人张桥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成县城关镇李武村武上社号。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由张桥拜、雷东会返还申请执行人土地转让款60元。已履行元,剩余30元,张桥拜至今拒不履行。
23、被执行人雷东会,女,身份证号622624905,住成县城关镇李武村武上社号。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由张桥拜、雷东会返还申请执行人土地转让款60元。已履行元,剩余30元,雷东会至今拒不履行。
24、被执行人王跃,男,身份证号,住成县城关镇陇南大道水保局家属楼1单元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王跃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剩余借款元及利息,王国权对王跃归还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王跃至今拒不履行。
25、被执行人王国权,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县城关镇石碑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王跃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剩余借款元及利息,王国权对王跃归还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王国权至今拒不履行。
26、被执行人姚永明,男,身份证号码X,住成县黄渚镇茨坝村关子沟社04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处,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姚永明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元,给付借款利息元,共计元。姚永明至今拒不履行。
企业法人
1、被执行人成县汉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智勇,组织机构代码-4,住所地:成县城关镇西关村三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处,成县汉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贷款40万元及利息29.77万元,本息合计元。成县汉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
2、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春虎,组织机构代码-2,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胜利北路8号。因生命权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处,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垫付死者赔偿款元的60%即元。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
3、被执行人成县奇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奇,组织机构代码-6,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宋坪乡。因焦炭买卖协议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15案,成县人民法院()成民调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成县奇强矿业有限公司给付16名申请执行人钱款共计元。成县奇强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
监制:燕海潮
责任编辑:吴庭栋本期制作:陈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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