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法院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老板获刑公司被
2022/9/12 来源:不详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有效打击和震慑了恶意欠薪犯罪行为,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踩踏法律红线。近日,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涉案金额达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甘肃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到成县某某商住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并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万余元。后被告人岳某以某某劳务公司的名义组织招用劳动者对该工程进行建设施工。岳某却将部分劳务费用作材料款,未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工资。经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向某某劳务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仍逾期未履行,导致张某、代某、毕某等95名劳动者未发放工资高达万余元,引起多名劳动者到县政府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
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岳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考虑到岳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被告单位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支付了拖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对被告单位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元;对被告人岳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辛勤劳动所得,是劳动者和其家人赖以生存的基础,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社会公信力的缺失,影响社会和谐及正常的劳动经济秩序。
广大用人单位和经营者应当主动履行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担当起信守承诺、诚信经营的社会责任,切不可逾越法律红线,否则不仅影响生产生活,还可能影响子女升学、就业等。广大劳动者要提高法治意识,遇到恶意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况,要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张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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