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分手而自杀,男方该不该担责社情

2023/9/14 来源:不详

童某与罗某是恋人关系,同居期间,童某提出结束恋爱关系,罗某因无法接受而服毒自杀。罗某家人将童某告到法院,请求巨额赔偿。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童某对罗某的自杀负有责任,并且童某发现罗某服毒自杀后,已及时送医。但是,根据罗某所留“遗书”,罗某之所以会自杀,主要是认为童某已另有“新欢”而要求与其分手,致其感情受挫、情绪低落。

如果判决童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恐怕与普通民众的一般观念差距较大,也不符合情理及社会习俗。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尝试引入社情民意征询机制。罗某、童某所在村的普通村民、村干部、镇干部、人民调解员,再加上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共26人组织民意咨询团,旁听庭审。

庭审后,根据“社情民意征询调查问卷”的反馈,26人中有25人认为童某应该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只有1人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据事后了解,这个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是童某的远房亲戚。

承办法官在组织调解过程中,将民意征询结果告知了童某。童某最终答应补偿5万元,罗某亲属也接受了这一结果。

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与法》栏目报道了建德法院的这一机制。

据了解,建德法院自年3月开始试点在家事审判中引入社情民意征询机制。如今该机制已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把“利剑”,辅助法官去裁判情理法交织、价值判断较为困难或矛盾容易激化的基层民事纠纷,着力解决家事案件审理中常见事实查明难、是非判断难、矛盾化解难、关系修复难等“四难”问题。

社情民意征询机制如何实施?

1.遴选民意咨询团

民意咨询团成员需具有比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在当地群众中或所在行业享有较高威望,为人正直,品行良好,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实行一案一咨询团制

根据案件的类型及具体的案情,从符合条件成为民俗民意咨询团成员中选任,实行一案一咨询团制。每一个咨询团都需既有专家代表又有普通群众代表,从而达到吸收各方意见的最佳效果。

3.召开民意咨询团座谈会

民意咨询团在审判法官安排下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召开民意咨询团座谈会。

审判法官首先向咨询团成员介绍案件主要事实、争议焦点及需要征询的具体问题,让咨询团成员全面了解案情。

审判法官以咨询团成员分别发表意见或是以发放征询调查问卷的形式,了解咨询团的意见。同时,引导民俗民意咨询团成员在发言和表决时保持理性和中立,以其社会经验、良知或专业知识独立作出判断。

审判法官当成公布征询结果,以多数意见作为重要参考。征询记录、调查问卷及结果统计表,归入案卷副卷存档。

4.咨询团成员协助调解

对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征询结束后判决之前,邀请部分咨询团成员协助调解。

征询程序结束后意见分歧较大的,承办法官可通过进一步走访其他基层组织或群众,广泛听取民意。在案件作出裁判后,将裁判结果告知参加民意咨询团的成员。

案件裁判后,对于当事人不完全理解的案件,邀请咨询员参与答疑,共同安抚当事人情绪,增进败诉方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并使其信服裁判。

社情民意征询机制

在案件办理中有哪些优势?

1.有利于提高法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基层法院法官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纠纷,社情民意征询机制的应用,要求法官听取当地各方意见作为裁判参考,有利于法官更多地了解当地的社会习惯、道德水准和與论、价值观和习俗等社会规范,了解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民众的法律意识程度以及他们的社会组织、行为方式等特殊的信息,从而提高法官在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在纠纷解决中更好地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2.有利于法治文化的宣传

开庭审理阶段,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也是对群众进行法治熏陶的阶段。社情民意征询机制,让咨询团成员参与到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咨询团成员通过法官对案件的审判对法条的阐释,能够对具体个案产生更为深刻的法律理解与法律认知,从中培育出法治的理念,熏陶出法治的思维。

3.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社情民意征询机制的应用,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生动体现,充分结合了当地的公序良俗,在事前调解、开庭审理、判后解惑的各个阶段做到“接地气”,把人性化司法融人严肃执法之中,把法治和德治相结合,让人民群众更具有司法获得感。

来源:杭州中院、建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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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成县抛沙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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