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案气死人不偿命陇南成县抛沙司法所
2023/7/9 来源:不详编者导语
生活中总有人口角之中破口大骂:气死你活该!但是,若真是把对方气死了,对方就只能自认倒霉自认活该吗?气死人真的偿命吗?
今天,我们的“每日一案”就从法律角度来解读一下这个问题!
气死人不偿命?
案情简介
赵某与李某均系某村村民,系屋前屋后邻居,某日下午,赵某之弟因房屋建设在屋前倒土,赵某为其帮忙。这期间因运土垫路问题与李某发生了争吵,期间赵某突然倒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赵某死亡原因为心脏病突发。赵某家人认为是因李某的争吵、辱骂行为,引起赵某情绪激动、生气、心跳加快,进而诱发心脏病发作并死亡,因此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应该承担责任吗?
以案释法
侵害他人生命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赵某死亡的原因,一是其自身的疾病或其特殊的体质,二是李某与其发生争吵外因的刺激,由于上述二个原因的结合发生赵某死亡的结果。
赵某的死亡主要与其本身存在的疾病或其特殊体质有关,李某与赵某的争吵,不会必然导致赵某死亡的结果。但当时如果没有李某与赵某的争吵,赵某也未必会死亡。李某与赵某的争吵,引起赵某死亡的结果,争吵是赵某死亡的诱因,赵某本身的疾病或其特殊体质是主要原因。李某未能妥善解决与赵某之间的矛盾纠纷,在赵某患有心脏疾病、情绪比较激动的情况下与之争吵,主观上存有过错,该过错与赵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受害人赵某的死亡,其自身的疾病或其特殊的体质是主要的原因,争吵外因的刺激是次要的原因,对赵某的死亡,李某要承担次要的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律师提示
跟别人吵架不犯法,但如果吵架过程对方死亡,那就另当别论了。
自古以来都说“气死人不偿命”,但真气死人了,或者把人气病了,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对“气死人”的现象的调整,是通过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来实现的。只有当“气”与“死”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这种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均为充分、真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时,才存在追究行为人适当的法律责任的问题。如果没有证据证实或所有的证据不具备这种证明力,则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是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三是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可能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来源:京锐律师宣讲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