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八周岁孩子享有同住亲属选择权

2022/10/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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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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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某年通过网络认识,并经相互了解后确认恋爱关系。原告于年1月份未婚先孕,后与被告同居,并于年10月2日共同生育儿子,取名陆某。年11月8日被告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年某月原告带孩子陆某离开德保县到贵港市,并在贵港市港北区就读,原、被在此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就非婚生子陆某的抚养权归属等展开争夺。

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闫辐律师解答:

双方在同居生活中发生纠纷后,没有加强沟通和积极化解,以致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直至破裂。非婚生子陆某现已满8周岁,依据《民法典》第条第4款关于抚养争议“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规定,鉴于陆某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对此,陆某应跟随原告生活。

闫辐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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